馬爾地夫商標制度新紀元:從「警示公告」邁向正式註冊體系
2026/01/06 國際馬爾地夫的商標法制即將迎來歷史性的轉變。過去數十年,該國並無正式的商標註冊法令,權利人僅能透過在報紙刊登「警示公告」(Cautionary Notices)來向公眾宣告商標所有權。然而,隨著《馬爾地夫智慧財產局法》(Maldives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Act, No.13/2025)和《商標法》(Trademarks Act, No.19/2025)的頒布,這片群島國家即將邁入法治化的商標保護時代。
2025年8月28日,馬爾地夫總統批准並公告《馬爾地夫智慧財產局法》(Maldives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Act, No.13/2025),該法已於2026年1月1日生效,標誌著該國首個官方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——馬爾地夫智慧財產局(MIPO)的成立。MIPO隸屬於馬爾地夫經濟發展與貿易部(Minist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rade),負責商標、專利、版權及工業設計的註冊、行政審查與管理工作,及維護官方的智慧財產權名冊。然而,MIPO目前仍在完善程式指南、費用標準、申請表格和電子檔案系統,因此新系統的全面實施仍需一些時間。
2025年11月11日,馬爾地夫總統批准並公告的《商標法》(Trademarks Act, No.19/2025),將於2026年11月11日生效。依據《商標法》第49條規定,該法施行前透過「警示公告」取得既有權利的權利人,應於該法施行後12個月的過渡期內(2026年11月11日~2027年11月10日)辦理商標註冊申請,以確保權利延續。原先透過「警示公告」取得的既有權利將於過渡期屆滿時視為無效,相關申請程序及費用則由主管機關於該法施行後6個月內(2027年5月11日前)透過施行細則加以規範。
新制定的《商標法》賦予了商標權人明確的法律地位,主要內容包括:
- 註冊制度:由過去的「警示公告」制改為正式的「申請註冊」制。
- 保護期間:商標專用期為 10 年,屆滿後可無限次續展。
- 維權使用義務:註冊商標連續5年未使用者,任何人得申請撤銷其註冊。
- 強化執法:明定商標侵權與仿冒行為的民事、刑事救濟,並賦予海關邊境保護權力,查扣侵權商品。
- 國際接軌:法律定義與審查標準參照國際準則,支持跨國企業直接進行申請。
此外,馬爾地夫政府於2025年8月22日向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(WIPO)秘書長遞交《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恩公約》(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)的加入書,根據公約規定,馬爾地夫於 2025 年 11 月 22 日起正式成為伯恩聯盟(Berne Union)的成員國。加入《伯恩公約》是馬爾地夫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架構的一環,旨在支持創意產業發展,這意味著馬爾地夫本地作品能在其他 180 多個成員國中獲得自動保護,而其他公約成員國的作品亦可在馬爾地夫享有平等的保護。
参考文章:
《President ratifies Trademark Bill》,https://presidency.gov.mv/Press/Article/35655
《Maldives Enacts First Trademark Law, Effective November 2026, Moving Beyond Cautionary Notices》,
https://en.we-ipr.com/IPNews/506#:~:text=On%20November%2011%2C%202025%2C%20the%20Republic%20of%20Maldives,protection%20for%20the%20first%20time%20in%20the%20country.
《Maldives Enacts Trademark Act: A New Era for Brand Protection》,https://www.lexology.com/library/detail.aspx?g=5de228e1-4529-4347-81fb-f1fca740b3ba.
法務部 陳金典編譯